建筑資質合作聯營是什么?
首先,在選擇聯營方時,必須由相關的市場、法務、財務等部門一起對聯營方的業績,信用情況,經濟實力,技術裝備水平,施工能力進行詳細了解和考察,形成考察意見。把具備較高的誠信度和較強的經濟實力,熟悉當地建筑市場,熟悉投標業務,在當地有可供利用的良好的社會關系以及具有較強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作為合作的必備條件??梢詫β摖I方建立臺帳和相應的綜合評估機制,通過綜合評分來擇優選擇合格的聯營方。
其次,在確定聯營方以后,大型建筑企業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與其簽訂聯營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 聯營合作協議應該實行審簽制度,由法務,財務,市場等相關部門從各自的角度把關,確保最大程度地維護公司利益。聯營合作協議中應有經營指標、管理費用、施工項目質量安全等硬指標,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合作協議監督執行。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民法通則聯營、合伙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睹穹ㄍ▌t》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對這三種聯營形式做了規定。 注意對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建筑資質合作聯營分類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伙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法人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征: 營業執照
(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并。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合伙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伙型聯營最本質特征是合伙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伙不同。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總是的依據。這咱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合同型聯營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
(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松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于: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系,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系,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系。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當某一企業擁有另一企業20%—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但在實務中應視其實際的影響程度而定。聯營企業的投資者,擁有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資本(未達到控制該企業的表決權資本比例),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會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例如A企業擁有B企業30%表決權資本,B企業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關的個人及企業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會成員中,有一個為A企業派出,他有權向董事會、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A企業可以對B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加重大影響。B企業是A企業的聯營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準則中的聯營企業與中國民法中的聯營企業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具有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三種形式。"企業之間或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聯營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的法人聯營組織,本準則中所指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是具有特定含義的,它以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為區別的標準,與《民法通則》中的分類方式不同。準則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概念之和基本上與民法中的指的聯營企業法人的概念相似。
什么因素導致資質聯營行業的火熱?
金字塔建筑資質加盟公司概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離不開我國現階段高速發展,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離不開建筑行業的帶動力;發展迅速而又巨大規模的建筑市場、各種行業配套措施以及相關規定和人才儲備不足于支撐這么大的體系,一個行業往往以市場為導向,所以就催生了建筑聯營平臺,有點類似行業“上游”、“中游”、“下游”、產業鏈的趨勢。
二、我國在建筑行業規范的同時,積極引進各種管理措施,其中各種資質(從業資格證、資質證...)依然是現階段準入憑證之一,建筑行業對資質規范的同時,資質等級和多項性對建筑企業來說,是進入項目施工行業敲門磚,有則參與,無則免談。
三、現階段,由于全國眾多項目的同時開工,央企、國企等大型企業無法分散有限精力承攬這些中小項目,而很多施工單位無合適資質,導致眾多項目無法順利執行落地,不得不聯合有相應資質企業共同實施。
四、企業口碑、企業業績、企業中標結果、以及行業評價、越來越成為各項評標過程中的重要“隱形因素”,資質平臺具有強大而又先進的營銷體系,才能推廣資質平臺的快速前進。中小微施工單位與資質平臺聯營,優勢互補,快速將中小項目順利落地, 這種聯合經營模式,合作雙方實現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五、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財務及納稅核算有了新的規定,管理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一”,中小施工隊伍,沒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人員儲備,難以適應營改增之后的新的稅務政策,沒有很好利用政策,好的項目也不賺錢。
六、反觀我國建筑業現狀:我國的建筑企業集中度不高,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承包隊更是數不勝數,再加上行業內現有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中小型企業的生存空間是十分有限,同時更是需要建筑資質聯營相關平臺的扶持,才能順利維持發展下去。
資質聯營模式發展多年,存在就有合理性。金字塔工程技術集團建筑資質加盟合作就是一種聯營模式,但優點又明顯高于聯營模式,敬請咨詢:15091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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